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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宇、汪洋等人盗窃)

imtoken钱包如何解除授权 2023-02-09 07:17:57

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检〔2022〕6号

被告人张某,男,2003年*月*出生,国籍编号5133232003********,民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四川省丹巴县,曾在丹巴县居住逮捕**镇**村。 2021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丹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2年1月21日,经本院准许,于同日被丹巴县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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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生,国籍号码5113211993********,民族*,中专学历,无业,户籍四川省南充市南方县,住南方被捕前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丹巴县公安局于2021年12月21日决定对他实施刑事拘留; 2022年1月21日,经本院准许,于同日被丹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出生盗窃比特币的认定,国籍编号5321311998********盗窃比特币的认定,民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住被捕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花园**期。 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2月21日,丹巴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 2022年1月21日,经本院准许,于同日被丹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经丹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张某、王某、邓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3月16日移送本院起诉。当天通知三名被告人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并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过法律审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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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瞿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来到丹巴县三岔河幸福庄园楼下一家店铺后门。 在店内,他将店内两台没有商标的比特币矿机交给在外等候的曲某某,两人将被盗的两台比特币矿机放在张某驾驶的车上运走。 . 随后,张某将两台比特币矿机邮寄给彭某。 彭共付给张宇2000.00元,张宇给曲某分了600.00元。

2、2021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王某共同商议丹巴县比特币矿机被盗案。 王某向朋友姚某借了一辆哈弗轿车(车牌号:四川A4****)。 2021年12月10日,张某、汪洋驾车从成都开往丹巴县城。 次日凌晨2:00,他们来到丹巴县消防大队斜对面的活动板房,上坡到XX。 之后,张某进入板房实施盗窃,王某负责在板房外应诉。 两人联手盗走了阿瓦隆牌比特币矿机。 随后,两人开车返回成都,将被盗的比特币矿机以26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彭某。 两人平分赃款,每人1300.00元。

3、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王某、邓某再次商议在丹巴县盗窃比特币矿机,王某借用一辆哈弗车牌(车牌号:四川A4****),三人驾车从成都到丹巴县。 2021年12月16日凌晨2点,三人来到丹巴县消防队斜对面山上的活动板房。 在会议室外负责应诉的邓某某,三人共盗窃了3台(神马牌1台,阿瓦隆牌2台)比特币矿机,再次返回成都,将这3台比特币矿机以高价出售。售价16500.00元。 矿机卖给了彭某,然后三人分了赃款。 张收到7000.00元,王收到7700.00元,邓收到1800.00元。

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12月27日到丹巴县公安局自首。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12月19日到成都市青羊区金沙派出所自首。2021年12月19日,丹巴县公安局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锦阳路一家网吧将邓某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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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查扣了盗窃后追回的6台比特币矿机,并依法进行了价值鉴定。 丹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6台比特币矿机进行了价格认定:6台比特币矿机总价为67525.00元,其中3台阿瓦隆牌比特币矿机价值29700.00元,每台9900.00元1神马牌比特币矿机价值22125.00元; 2台无品牌比特币矿机价值15700.00元。

公安机关追回的6台比特币矿机已全部归还受害人,受害人对三人的行为表示理解。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笔录及照片、估价意见、被告人供述及答辩等证据均已立案,以佐证本案。 被告人张某、王某、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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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他人财物。 其中,张某盗取的金额为67525.00元,王某盗取的金额为51825.00元,数额巨大。 XX盗窃金额为41925.00元,数额较大。 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 其中,张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 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共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某、王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应当从宽处理。依法判刑。

真挚地,

丹巴县人民法院

袁美霞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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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助理郝勇

2022 年 4 月 15 日

附件:1、三名被告人目前被关押在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一式四份;

3、《认罪认罚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