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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分析,针对主导传销活动的虚拟货币组织犯罪的律师辩护方案和策略

imtoken冷钱包安全吗 2023-01-18 16:46:59

(本文作者为张永华、王菊红。张永华律师虚拟货币文案,法学博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创业犯罪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在辩护团队中,先后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案件。王菊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区块链”、“挖矿”等新事物和新概念的出现,金融犯罪领域逐渐出现新的犯罪模式。在传销犯罪中,以提供商品或服务为名的原始传销犯罪比例有所下降,其次是欺诈性传销犯罪,如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概念进行传销。基于此,这类虚拟货币也被称为“金字塔货币”。

总结起来,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于严格的区块链技术的“主流币”,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市场共识,并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场景,例如比特币。第二类是在比特币技术基础上改进的“山寨币”。这类虚拟货币在发行总量、出块速度、安全性等方面都比比特币有所提升。第三类是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只有虚拟货币的名称和高端的包装,没有实际的应用场景,没有实际价值。这类虚拟货币有基于区块链项目的白皮书,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发行代币,但实际上并没有技术团队。根据白皮书,进行开发和维护,其发行只是为了挪用资金。此类虚拟币大多涉嫌传销等犯罪活动。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传销犯罪的特点虚拟货币文案,分享刑事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辩护方式,以提醒投资者保护自己的财产,远离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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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杜某、陈某荣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苏03行中154号)

案例:2014年8月起,刘某委托他人创建“暗币”交易网站,在香港尖沙咀成立大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康公司),并制定相关规则“暗币”网站交易,打着为会员提供三种不同等级的“暗币”矿机租赁服务的幌子,让会员获得所谓的“暗币”挖矿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需要参与者付费注册获得会员资格和发布网站的费用。系统中所谓“暗币”的实时价格,用于确定参与者在加入会员时购买“暗币”所支付的费用,以及会员购买“暗币”的价格。收入“暗币”被兑换并变现给公司。网站提供V0.5、V1、V2三级会员账号,2014年10月升级为V1、V3、V9三级会员账号需分别购买1000、3000、9000“暗币”,费用根据网站公布的“暗币”实时价格确定(对应购买账号)金额约为1.50,000, 4.50,000, 13.50,000元)。参与者购买相应级别会员账户所需数量的“暗币”后,通过网站将“暗币”转入公司并注册为相应级别的会员。《暗币》作为运营商的返利,即享受网站实时分配的所谓挖矿收益,包括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网站的每个成员分为三个线路(即三个区域),每个线路可以发展无限级别。参与者由开发它的上级成员放置成为上级成员的下一级成员或上级成员已经开发。离线会员的离线级别会员。参与者由开发它的上级成员放置成为上级成员的下一级成员或上级成员已经开发。离线会员的离线级别会员。参与者由开发它的上级成员放置成为上级成员的下一级成员或上级成员已经开发。离线会员的离线级别会员。

杜某、陈某荣及全国各地区负责人通过宣传、上课、介绍等方式,继续向线下发展,开展线上推广。公司通过举办发布会和各种活动,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以互联网为平台,大力发展中国大陆会员。截至2015年3月19日,来自全国各地的参与者在“暗币”网站上注册了34000多个会员账户,建立了多个分支机构,60多个级别,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以数量为基础发展人员的组织制度作为薪酬和回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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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陈某荣等组织和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缴费取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 ,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为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销售活动。

判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案例分析:如何判断虚拟货币犯罪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我国刑法第224-1条规定,组织和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缴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层级。命令,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间接作为报酬或者回扣的依据,引诱或者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构成组织犯罪主导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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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规定,结合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模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虚拟货币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以经营活动为名,如: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它要求参与者有资格通过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和服务来加入;2. 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3.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即返利或报酬与人数挂钩;4.从其发展中受益的参与者;5. 诱导或强迫参与者继续培养他人参与;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要考虑以下事实和因素:

1. 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需要缴纳注册费才能获得会员资格,符合“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参与者需要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和获得会员资格的服务。”

2. 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形成了一个金字塔状的层次结构。截至2015年3月19日,来自全国各地的参与者注册了34000多个会员账户,建立了60多个级别的多个分支机构,达到了犯罪中的“层次分明”,达到了起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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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这种情况下,“暗币”不具备商品的属性和特性,没有实际价值。

4.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和传销犯罪,主要通过各种返利方式引诱参与者加入。法院认为,传销组织设计的下线三区开发模型,根据大区、中区和社区整体业绩的比例计算返利,本质上是为了诱导参与者继续积极开发下线。并组织下线人员。和控制,以实现三区的均衡发展,从而在规则的诱惑下获得最大的利益。除了本案中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外,有些案例还被称为交易佣金和管理佣金,但本质上仍然是从参与者的会费中提取的。

三、律师如何防范虚拟货币传销

对于虚拟货币传销罪,刑事律师通过办理大量案件大致总结出这样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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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 224 条所述的一项罪名。比如传销参与者是否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等级关系,如果上下线之间没有这种关系,而是相互独立,则不符合传销犯罪的特点。如果下线人员的数量是报酬的基础,下线的会员费是利润的来源,如果销售商品的目的是根据真实的销售业绩计算和支付上线的报酬,这就是团队型传销活动。不被视为犯罪。或者,当事人的活动是为了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没有诈骗财物的要求,不构成犯罪。

二是行为是否达到起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发布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规范》(二))第七十八条,金字塔推销活动只有在传销人员超过30人且等级在3级以上的情况下,才能立案起诉。级别数。

三是分析当事人是否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本罪的处罚对象是欺诈性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如果仅根据本案证据认定当事人为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者,则认为证明犯罪的证据不充分,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以上就是本文对网络虚拟货币传销的经验总结和研究成果。刑事律师辩护应当以案件事实为依据。这是根本,也是出发点。辩护人可以从维护被告人利益的立场出发选择辩护方案,但所有的辩护都不能脱离证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刑事辩护技术都无法超越这一基本点。

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保护委托人的权益为己任,追求案件的公正审理,实现依法治国和社会公平正义。(结尾)

(本文作者为张永华、王菊红。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创业犯罪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在辩护团队中,先后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案件。王菊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生)